一、异地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1、离婚登记的条件: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不予办理离婚的情形
无论什么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都是要受理。这是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要判决离婚则是法院对于实体的审查,与受理无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