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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应通过哪些程序,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

收养           阅读: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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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收养应通过哪些程序

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二、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

收养法对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未做明确规定。

不同民族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如何确定养子女的民族成分,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养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其一,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分由养父母确定。当养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本人可以在养父、养母的民族成分和自己被收养前的民族成分门重新选择。其二,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其原来的民族成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成分不能改变,如维吾尔族的孩子被汉族人收养,被收养人还是维吾尔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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