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否认权的诉讼时效
“否认权”,在英国成称之为“否决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 “撤销权”。
否认权的诉讼时效,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子女死亡或夫承认或同意该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的诉权消灭。
为稳定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否认权的行使应有一定的时效限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时效以1年为宜,即自子女出生或知道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否认之诉。
对于子女提出的否认之诉,则从成年子女知道自己出生情况之日起1年内。
二、离婚诉讼否认权的法律后果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否认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民法院基于客观事实做出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判决,则该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丧失婚生子女的身份。
2、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应履行抚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行使否认权的“夫”有权要求母或成年子女补偿抚育非婚生子女所支付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