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4.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按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离婚登记要注意什么
实践中,处理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2)夫妻双方为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进行假离婚登记,后发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根据该批复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欺诈行为可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