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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办结婚登记,不予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明的情形

结婚登记           阅读: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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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补办结婚登记

针对我国目前“不登记”结婚的现状,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的一种补救规定,同时也是对结婚登记必要性的着重强调。

在实际操作中,要掌握如下方面:

1、并不是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均可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

应当注意的是,补办登记和程序与一般的登记程序是相同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具有溯及力。

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表明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对补办婚姻登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也予以认可。

但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是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为男女同居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将这时的同居关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对待。

二、不予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明的情形

据介绍,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姓名、证件号码等)不一致,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予补发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确认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

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这些证明都不能出具,则无法补办婚登证明。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会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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