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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离婚怎么确定管辖,哪些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

起诉离婚           阅读: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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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离婚怎么确定管辖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出现“人户分离”情况,如相关诉讼全部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极大不便。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另有规定。一般而言,包括下述情形:

1、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则原告应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2、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其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外地即所谓“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外地法院起诉。

3、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哪些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

离婚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一般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生活当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也经常变换,如此情况下解决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就变得复杂许多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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