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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事实收养,事实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           阅读: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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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属于事实收养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事实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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