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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登记离婚的手续,涉外登记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协议离婚           阅读: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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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登记离婚的手续

(一)办理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期限

如果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一般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二、涉外登记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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