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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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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有哪些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适当的。

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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