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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如何巧取离婚证据?

调查取证           阅读: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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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主张可能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为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情况证明

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财产、经济状况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

(七)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

(八)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如何巧取离婚证据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证据的巧妙获取,确实能给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缓解受伤害一方的心理压力具有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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