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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涉外协议离婚           阅读: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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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二)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二、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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