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居生活,不包括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而产生的同居情况,也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二)款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吗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未婚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恋爱、同居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若未能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为对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