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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无效婚姻,确认婚姻无效后可否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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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理解无效婚姻

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这是必备的条件。还有禁止的条件,在一定的亲属之间是禁止的,一种是直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结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去登记。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如果有违反的怎么办?它就应该是无效的,不发生婚姻的效力,这就叫无效婚姻,这是绝对无效的。还有一种是可撤销婚姻。比如有的人受了胁迫,如包办婚姻,结婚以后可以要求撤销,可以要求法院或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但是也有的男女在一开始的时候是不愿意的,后来却产生了感情,不要求撤销,就仍然是有效婚姻。因此撤销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二、确认婚姻无效后可否再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从你的来信得知,你们的婚姻已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婚姻,所作出的无效婚姻的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已经没有再上诉或者申诉的权利了。

当然,如果你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对此是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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