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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           阅读: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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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5、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一)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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