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复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二、复婚的登记程序有哪些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