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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离婚是调解的必经程序,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起诉离婚           阅读: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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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离婚是调解的必经程序

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

4、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二、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1]关于法院调解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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