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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赔偿           阅读: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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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配偶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_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特别要注意的是,此类请求权,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过婚外情,为进行报复,丈夫公然与他人同居。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经的过错,来折抵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因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与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活中常发生的一类情形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曾经有过重大过错,但过错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得到了另一方的谅解。那么日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曾经犯过的重大过错来追加其责任。也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丧失。

还需要提及的是,因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之一。但是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

二、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时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时限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以下五种情形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不成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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