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的批复》的规定,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内地法院仍应予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现实中发生的多数情形是女方原为内地居民,与港澳同胞在内地结婚后,移居港澳并取得当地居民身份,她们在发生婚姻纠纷之后,由于不熟悉港澳法律以及离婚手续的办理程序,加之语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等方面的差异,往往更愿意回内地来办理离婚诉讼。
对于这类港澳同胞回内地办理的离婚诉讼,需要说明的是:
(1)双方仅是解除婚姻关系,不涉及小孩抚养和财产争议,只要双方亲自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解决起来会比较方便快捷,法院可以判决,也可以调解结案。
(2)如果双方对离婚还有争议,或者对方不出庭应诉,或者下落不明的,解决起来会相对困难一些。但如果离婚涉及小孩抚养权和在港澳的财产争议时,目前由于港澳与内地之间缺乏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议或安排,内地法院还不能受理。
(3)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在生效后,要出具生效证明,向港澳有关机构出示时,有的还须有英文译本。
以上就是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移居香港、澳门的,能否回内地办理离婚?的问题希望您能从中找到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