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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手续           阅读: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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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以离婚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同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可。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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