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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记解除领养关系?

收养          2012-05-30 阅读: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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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解除领养关系,要去哪里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由领养人住所地的领养登记机关管辖。

二、 登记解除领养关系的程序

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

1、申请

申请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收养证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的,准予解除,收回收养证书,发给解除收养证书。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三、领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解除收养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它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1、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

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但因养父母虐待 、 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 、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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