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现行婚姻法具体和明确,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一)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
(二)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遗嘱、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三)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
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
3、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4、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
5、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
二、法律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对弱者保护原则。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通常是各占50%。
《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引入房屋所有权转制规定:
1、夫妻一方购买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规定: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参加房改房屋分割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二)对养老保险金分割做出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