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费判决后能否变更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后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额往往会有变化,所以法律不仅赋予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权利,也赋予了缺乏负担能力的父母请求减免抚育费的权利。我们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
(一)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三)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某相差悬殊。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子女抚育费:
(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其给付;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二、抚养费有哪些给付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就是对于“子女抚养费判决后能否变更,抚养费有哪些给付方式”问题的解答。夫妻之间离婚往往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想了解的,不妨直接联系律师,相信他们能给您细致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