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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           阅读: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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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1、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存在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3、离婚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涉外婚姻;

5、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或许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最佳离婚方式之一,它具有简洁高效、不伤和气及成本低廉等优势。可是,这种方式固有的欠严谨性往往导致协议后双方因为理解不一致或者协议本身的缺陷而再起纠葛。一般而言,协议离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防止对方借协议之名行取证之实

有时候,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假意协议,通过签订书面材料或者录音的方式收集对其有利而尚未被掌握的证据,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更不要轻易签署书面材料。

2、防止对方借协议之名而拖延时间

某些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会借协议谈判之名,拖延时间,最终并无真正协议离婚的意思。多数情况下,他们因为暂时缺乏证据或等待特定期限来临甚至隐藏、转移财产。

3、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虚假承诺

4、用莫须有的过错行为吓唬对方

一方有了婚外性行为之后,对方可能以此要挟,主张其有过错,应当“净身出户”。只要您没有同居或重婚,对此可以不予理睬。

5、通过协议掩盖转移财产之实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或隐藏之后,企图通过协议将该违法行为合法化:约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等。此时,在协议中应当加上一句: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则放弃应得份额。

6、混淆离婚协议生效时间

7、离婚协议书形式要件残缺

离婚协议一般包括:标题、抬头、正文、签字页、日期等。其中,抬头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正文和签字是必备要件,不能缺失。

8、离婚协议书实质要件缺失

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子女抚养问题约定、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生效时间、签字及日期。这些内容一般为婚姻登记机关所明确要求。

9、涉及人身的约定可能无效

10、涉外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场

涉外协议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如果离婚协议用于国外离婚,注意要求起草协议的律师将协议翻译成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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