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主张可能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为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情况证明
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财产、经济状况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
(七)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
(八)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婚外情调查取证要注意什么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二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