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要求抚养费的起诉状)
原 告:张小红(化名),女,汉族,身份证号:34052119731105**43
住 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二区*栋*单元*号
被 告:刘小华(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34250119721126**19
住 址: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村*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原告抚养费余款77.8万元及商业保险费余款5万元共计人民币82.8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探视义务;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女儿刘小迪(化名)于2001年10月18日出生。因双妻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在贵溪市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为女儿刘小迪的法定监护人,被告享有探视权并须向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商业保险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当日支付5万元、三日内支付5万元、三个月内支付10万元;自次月起每月5日前另行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女儿满二十二周岁即2023年10月。抚养费合计人民币69.2万元。商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被告于每年10月17日前支付当年度商业保险费5000元,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即2019年。商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5.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4.7万元。
因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探视女儿,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了一定损害;迄今,被告仅支付抚养费5万元、2009年商业保险费5000元及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的月抚养费,余款82.8万尚未支付。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探视义务、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商业保险费余款82.8万元。
望法院判如所请。
具状人: 张小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