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如再行结婚,又产生一个婚姻关系,便产生前婚育后婚的重叠而构成重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而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对于重婚的无效婚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触犯了我国的刑律,因此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自然选择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禁婚,是各国亲属理发的通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可见,两类亲属关系禁止结婚,一类是直系血亲,即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或姨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分的叔、伯、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因此,凡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是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其结婚行为时十分有害的,属于无效婚姻。但对于哪些疾病不能结婚,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患性病未治愈的。由于性病传播性较强,患者婚后不仅会通过性生活传染给对方,而且会通过母体将病源传染给胎儿,危害很大。
2、重症精神病,其主要类型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忧郁症。重症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正常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无法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子女的责任,而且还具有遗传性,对子女的健康危害很大。3、先天痴呆,这种病人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无法承担婚姻的责任,且具有遗传性。四是处于发病期的传染病,如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在疾病未治愈前结婚的,婚后尚未治愈的,其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予以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达到法定的婚龄才可以结婚,一方或双方为达到法定婚龄的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法定婚龄,一般作了男20周岁,女的18周岁的变通规定。在变通的规定中,有的仅适用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汉族,或者不适用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有的既适用本地区的少数民族,又适用于少数民族通婚的汉族。这些法定婚龄的变通的规定,在其各自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范围内,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依据。
二、婚前患病婚姻一定无效吗
以上是无效婚姻的四种形式,笔者认为婚姻法一概而论地将这四种形式全部列入自始无效的范畴不些不妥。对于“重婚的”和“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于严重违反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应属于自始无效婚。对于“疾病婚”,没有严重的危害性,而欠缺的要件,随着婚姻的持续有可能达到合法婚姻的要件。结婚时未治愈的疾病,结婚后治愈了,如一概而论地将已经“合法”的婚姻还主张无效,我认为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不宜一刀切地按无效婚姻处理。
以上就是对“婚姻无效有哪些情形”以及“婚前患病一定无效吗”的解答。本文中对无效婚姻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如果您对自己的婚姻是否无效有所疑虑,别忘了还可以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