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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的程序,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的材料

涉外收养           阅读: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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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的程序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办理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登记机关审查时,应首先审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和是否具备收养人条件。并审查收养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的材料

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因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一)港澳同胞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台湾居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主要有:①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②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③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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