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公证应该如何办理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1、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二、收养公证效力如何
由于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确保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从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公证员受理申请收养公证之后,必须对收养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询问,着重查明:该收养关系是否具备有关收养的各项条件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经过审查材料、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证据齐全后,才可出具收养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