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55-09-29
【实施时间】 1955-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下略)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55-09-29
【实施时间】 1955-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