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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无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复函

结婚法律法规          2012-05-31 阅读: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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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153号

【颁布时间】 1986-10-25

【实施时间】 1986-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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