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153号
【颁布时间】 1986-10-25
【实施时间】 1986-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153号
【颁布时间】 1986-10-25
【实施时间】 1986-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