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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结婚法律法规          2012-05-31 阅读: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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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9号

【颁布时间】 1986-01-18

【实施时间】 1986-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8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嫒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嫒、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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