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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落户口大学毕业生结婚问题的复函

结婚法律法规          2012-05-31 阅读: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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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8]70号

【颁布时间】 1998-05-11

【实施时间】 1998-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未落户口大学毕业生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问题。未落户口大学毕业生应先办理落户手续,再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89教学字0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7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大学毕业生不存在无法落户口的问题。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随身带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为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当事人说明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鉴于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无员工人事档案,且员工流动频繁,难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可由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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