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122号
【颁布时间】 1997-05-04
【实施时间】 1997-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台胞谢里兹所持结婚证申请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证件,是不能改动其内容的。台胞谢念兹在使用结婚证时,可持台湾有关方面批准其更名的台胞证和户籍誊本,证明已将谢里兹改名为谢念兹。为此,请你厅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122号
【颁布时间】 1997-05-04
【实施时间】 1997-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台胞谢里兹所持结婚证申请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证件,是不能改动其内容的。台胞谢念兹在使用结婚证时,可持台湾有关方面批准其更名的台胞证和户籍誊本,证明已将谢里兹改名为谢念兹。为此,请你厅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