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更改所持结婚证上姓名问题的复函

结婚法律法规          2012-05-31 阅读:1163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122号

【颁布时间】 1997-05-04

【实施时间】 1997-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台胞谢里兹所持结婚证申请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证件,是不能改动其内容的。台胞谢念兹在使用结婚证时,可持台湾有关方面批准其更名的台胞证和户籍誊本,证明已将谢里兹改名为谢念兹。为此,请你厅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