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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

结婚法律法规          2012-05-31 阅读: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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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08]181号

【颁布时间】 2008-08-20

【实施时间】 2008-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国人员无法出具所需证件、证明材料事项的请示》(鄂民政函〔2008〕213号)收悉。

来函称:当事人陈××2004年持中国护照在美国留学两年后,于2006年9月17日到台湾大学物理系从事学术科技研究至今。现陈××持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切结(宣誓)书(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出具)到武汉市办理结婚登记时遇到困难,即按《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按出国人员身份办理结婚登记,陈××无法(不便)到美国开具无配偶证明;如按台湾居民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又没有台湾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于目前没有针对办理此类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来函希望能够进行具体指导。

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今后,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切结书、宣誓书);

(4)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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