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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被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登记结婚须重新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问题的复函

结婚法律法规          2012-05-31 阅读: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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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44号

【颁布时间】 1997-03-05

【实施时间】 1997-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社会事务处鄂民事便字第(1997)2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再次申请结婚登记,是否应重新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按规定须重新提供必要的证件、证明。如果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是台湾同胞,并已将被撤销的结婚登记在台湾户籍上申登的,还须提供结婚登记撤销通知书。

二、关于钟国娥持有的台湾离婚证件是否有效的问题。请你厅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徐福海与大陆居民关红在台湾协议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厅办函[1996]252号)的精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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