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被丈夫发现
女子李某与男子张某均已40多岁,2010年,两人在一次社区集体活动中认识,互相产生好感,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到2011年春节,李某想到儿子即将中考,不想再继续和张某的关系,以免影响自己的家庭,影响儿子中考。于是,她就提出和张某分手。然而,张某坚决不同意分手,频频给李某发短信,短信充斥着诽谤、恐吓、辱骂、挑拨等内容。他想,既然李某不让他好过,他也不会让李某好过。
不久,李某的丈夫就发现了张某所发的这些短信,进而知道了妻子出轨的事实。李某的丈夫无法忍受这种情况,尽管李某不同意离婚,但他坚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为有张某的短信作证,法院考虑到李某出轨的事实,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照顾了李某丈夫的权益。最后,李某不仅没有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还被法院判决补偿丈夫一万元钱。
尽管成功破坏了李某的家庭,张某还未收手,继续不断地对李某进行短信骚扰。李某认为,自己被迫离婚、被迫赔偿前夫损失,都是张某不断的骚扰造成的,张某也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离婚时因支付前夫钱款造成的财产损失费一万元。
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经常向李某发短信,短信中含有恐吓、侮辱、谩骂的语言,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李某称其离婚时支付其前夫的钱款,与张某所发短信的侵权并无直接关系,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卫滨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李某作出书面道歉,同时依法驳回李某讨要一万元损失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