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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登记离婚所需材料,涉外离婚不予登记的情形

涉外离婚诉讼           阅读: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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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登记离婚所需材料

涉外婚姻登记针对办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一)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涉外离婚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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