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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保险责任是什么,交通意外险免责事项有哪些

交通意外保险           阅读:314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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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意外险保险责任是什么?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交通意外险免责事项有哪些?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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