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交通事故纠纷可以起诉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怎样选交通事故受诉法院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问题,而且关系到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按照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前述法律的规定。然而,究竟是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还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法院。对此,本律师通过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总结出如下几点经验供大家参考:
首先,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例如:A某(郑州人)在郑州被B某(上海人)驾驶的大货车(车主为B某)撞伤。在该案中,A某即可选择在郑州(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在上海(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其次,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在上述案例中,A某可对郑州和上海两地所适用的赔偿标准进行比较,看看哪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更高。
最后,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同样根据上述案例,A某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到上海法院起诉的诉讼成本问题,如果上海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郑州,则可选择在上海法院起诉;如果上海的赔偿标准和郑州相差不大,则可选择在郑州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在选择具体的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自己的诉讼成本和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等问题。如此,方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