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选择交通事故诉讼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尽量选择南京市人民法院,因为南京市属于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苏省统计数据,而合肥市属于安徽省,计算标准适用安徽省统计数据,而安徽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江苏省统计数据。
二、怎样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可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比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