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保险理赔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依法索赔。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程序为:
1、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2、配合现场查勘定损。一是认真填写出险登记,二是如实提供有关单证,三是配合现场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四是协商维修,保存好修理发票。
3、保险车辆索赔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交管部门证明、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由派出所或乡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证明,各种费用发票、收据等。
4、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
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
4、索赔清单;
5、出险检验证明;
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
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
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本车所载货物损失的,则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等。
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若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
6、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