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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期限,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期限

其他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阅读:245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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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期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期限

交通道路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清楚掌握交警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的期限,更应该清楚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并在临近期限届满时,选择恰当时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这样才能避免肇事方在取回车辆后,逃避责任、不履行赔偿义务,保证自己的损失能得到弥补。如果您对这些期限的计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事项确实不太有信心的,可以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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