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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限,何时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2012-12-08 阅读:237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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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何时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就是说,伤者经住院治疗终结就应该进行伤残评定。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伤者的病症和体征在撤出临床治疗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恶化,从而结束或转入康复阶段。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否则,不能结案,就不存在结案后的继续治疗。治疗终结后,医院出具病情稳定医疗终结的证明,即可申请评残。

申请期限是从医院治疗终结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算起,15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如果伤者不知道或其它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通过上文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限”和“何时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介绍,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上面的介绍可以提醒你及时去做伤残鉴定,但是,当你要凭这些去索赔赔偿时,你可能还会被具体的赔偿费怎么计算,有什么样的标准而困扰。不过不用担心,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你有一个好的律师,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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