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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交通意外保险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交通意外保险           阅读:266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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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之,保险人按给付比例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交通意外保险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以上就是“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和“交通意外保险的免责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一般的交通意外险包括三大类:驾乘综合保险、交通意外险和航空意外险。这三大类保障的范围大致相同,只是保险公司会因为乘坐的交通工具的不同,其所承担的保障范围也会出现些许变化。根据不同的情况,专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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