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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车主索赔车辆维修费,诉讼中复印件是否有证据效力

交通事故案例          2012-12-08 阅读:351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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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被撞车主索赔车辆维修费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朱某之子朱某甲驾驶朱某所有的车辆与被告狄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名下车辆被撞毁,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朱某维修车辆发生车辆维修费用3万余元,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故发生后,狄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商业险,在索赔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朱某的收条及给原告的车辆损失的维修发票,保险公司称已经根据上述手续将保险理赔款3万余元直接给付狄某。狄某称,赔偿款已经给付朱某甲,朱某甲也出具了收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对于2012年6月25日朱某甲向狄某出具收条的行为事实不持异议,朱某称狄某并未实际支付维修款项,并提交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因朱某未能提交协议书原件与其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进行核对,故对该协议书的内容难以采信,对于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亦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诉讼中复印件是否有证据效力

(一)本案中证据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狄某交来的收条一份,原告朱某对此收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朱某提交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狄某对此协议书复印件不予认可,因朱某未能提供协议书的原件,无法核实该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本案中,证据原件的效力高于复印件的效力。

(二)由证据认定到事实认定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亦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因此原告未能推翻保险公司提交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于收条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此原告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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