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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私自签订赔偿协议,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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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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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私自签订赔偿协议

11月9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保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9年9月30日,刘某雇佣李保顺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修武出发到新乡县小冀镇拉铵水,当行至新焦路27KM+650M处时,李保顺在超车过程中,因雨后路面湿滑,与对面驶来的安阳市卷烟厂(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桑塔纳轿车横滑至路南侧,与自西向东驶来的上蔡县的解放牌货车相撞。李保顺害怕受到处理,就弃车离开了现场。此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一人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认定,李保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保顺就躲到外地打工。2001年11月21日,李保顺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办理取保侯审,后又在逃,2004年2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与唐某达成协议:车主刘某同意将自己的农用车辆和该车上的罐赔偿给唐某;并同意付现金1000元,补偿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唐某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责

获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保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保顺作为雇员,对该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和雇主刘某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协议,唐某不再追究车主刘某的其他责任。刘某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只有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协议中的“其它”责任也只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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