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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人在车外受伤,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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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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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人在车外受伤

上海某物流公司(简称物流公司)在2004年7月2日购新车时,便购买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司机李某在国道上重新启动时,车尾剐倒了路上正在小解的同车人王某,导致王某右髋关节脱位、右坐骨下支及髋臼骨折(伤残六级)。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事后,物流公司赔偿受伤人王某39万余元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5年4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年6月被拒赔。保险公司明确提出: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最后,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理解是: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王某。

而原告物流公司认为,伤者王某正常下车休息,符合在车下受害的第三方即第三者的条件,不属于“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免除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理解释,并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判令给予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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