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被强制捆绑验血
高成功是某单位司机。2012年3月某日,高成功参加同事的婚礼后开车送单位领导回家。途中,高成功驾驶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值勤交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高成功有酒后驾车迹象,交警要求高成功接受酒精检测。高成功予以拒绝。经交警劝说无效,遂将其捆绑后带至医院抽血。事后,高成功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二、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强制酒精检测
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有效地查处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酒精含量测试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由此可见,测试、检验体内的酒精是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因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而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对于拒绝接受测试、检验的,交通警察具有强制当事人接受测试、检验的权力,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使用约束带、限制人身自由等。本案中,值勤交警对高成功使用警绳强制抽取血液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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