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比例
胡元是某企业司机。2005年春节,胡元驾驶单位的小货车外出送货。当车辆行至某村附近的公路时,遇到农民孙强要求搭车。孙强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胡元驾车继续赶路。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个路口,胡元的小货车与他人驾驶的桥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孙强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比例。事后,孙强向胡元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方的赔偿问题无法落实,引起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1)公平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2)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责任。(3)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这里的“没有过错”还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最后,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当事人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4)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或损害赔偿案件。在本案中,孙强乘坐胡元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轿车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毕竟是两相撞车辆驾驶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胡元和某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孙强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沙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企业应当就其雇佣的司机胡元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胡元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孙强的人身损害的,某企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胡元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