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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医疗费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其他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016-07-04 阅读:23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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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医疗费

郁风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拥有一辆中型货车。2010年8月某日,郁风驾驶车辆外出,途中与一辆重型卡车发生碰撞。郁风受重伤,车辆报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重型卡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郁风不承担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责任人对郁风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郁风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医疗费部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诉至人民法院。

二、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赔偿的补偿原则作出拒赔的决定。所谓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一般而言,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对于意外伤害险,它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虽然该条还同时规定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此条规定仅仅是放开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改变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性质。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对此,我国抓险娜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实际上,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就于1998年作出了《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规定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免责约定,也没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郁风在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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